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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
为遏制电解金属锰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工艺与装备
(一)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 10000t/a 及以上;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 30000t/a 及以上。
(二) 化合槽有效容积 ≥ 25 0m 3 。
(三)采用高压隔膜压滤机,用碳酸锰矿石为原料时滤渣含湿率≤ 25% 、用氧化锰矿石为原料时滤渣含湿率≤ 28% 。
(四)原料破碎、装卸运输、上料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配备防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能源消耗
按照 YB/T051-2003 组织生产 DJMnA 、 DJMnB 级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 8600Kw.h/t ; DJMnC 、 DJMnD 级产品不高于 6500 Kw.h /t 。
三、资源消耗
原料中可溶性锰回收率≥ 82% 。
四、环境保护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电解金属锰行业污染治理验收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
1 、生产废水的处理
( 1 )含铬废水必须建有稳定达标的处理设施,并且在车间做到达标排放。
( 2 )冷却水应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 3 )其他生产废水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为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必须建有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应急池。
( 4 )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规范排污口,安装六价铬、总锰、 PH 、悬浮物等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
2 、生产废渣的处置
( 1 )新建的用于堆存锰渣的渣场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确未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覆土、绿化。
( 2 )位于渣场附近的压滤机严禁用水直接冲洗滤布。
( 3 )渣场堆存的锰渣达到设计标高后,应逐步覆土、压实并绿化;
( 4 )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 在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
( 5 ) 生产车间含铬废水处理后产生含铬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厂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与其他一般废渣一起堆存。
( 6 )渣坝下游应建有渗滤液收集装置,并把废渣渗滤液引入生产废水处理池或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
3 、生产废气、噪声的处理
企业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气、噪声的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 、对厂区环境要进行综合整治。
( 1 ) 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要设置清晰,企业必须采取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系统,生产过程中杜绝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
( 2 ) 锰矿粉不得露天堆存,应采取封闭式或防扬散储存。
( 3 )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内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 4 )厂区内设置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
若国家环保总局对电解金属锰行业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颂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电解金属锰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批租、贷款融资等也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现有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也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环保、能耗、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二)各级电解金属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及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企业停止供电,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名单。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电解金属锰行业生产企业。
(二)电解二氧化锰生产企业如转生产电解金属锰也适用本准入条件。
(三)本准入条件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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