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电解锰行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根据《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锰污染整治方案》,经研究,制订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锰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一、关闭企业验收要求

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在供水、供电部门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并拆除生产设备的同时,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经济部门负责吊销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负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负责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环保部门负责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部门负责停止银行贷款。

二、停产治理、期限治理企业验收要求

(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齐全。

(二)   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1 、企业生产废水的处理

( 1 )   含铬废水必须建有稳定达标的处理设施,并且在车间做到达标排放。

( 2 )冷却水应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 3 )其他生产废水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为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必须建有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应急池。

( 4 )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规范排污口,安装六价铬、总锰、 PH 、悬浮物等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

2 、生产废渣的处置

( 1 )新建的用于堆存锰渣的渣场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确未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覆土、绿化。

( 2 )位于渣场附近的压滤机严禁用水直接冲洗滤布,经压滤机压滤过后的废渣含水率不得大于 30% 。  

( 3 )渣场堆存的锰渣达到设计标高后,应逐步覆土、压实并绿化;

( 4 )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 在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

( 5 ) 生产车间含铬废水处理后产生含铬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厂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与其他一般废渣一起堆存。

( 6 )渣坝下游应建有渗滤液收集装置,并把废渣渗滤液引入生产废水处理池或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

3 、生产废气、噪声的处理

企业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气、噪声的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 、对厂区环境要进行综合整治。

( 1 ) 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要设置清晰,企业必须采取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系统,生产过程中杜绝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 ( 2 ) 锰矿粉不得露天堆存,应采取封闭式或防扬散储存。

( 3 )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内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 4 )厂区内设置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

  (四)提倡使用成熟的清洁生产工艺,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企业足额缴纳排污费。

      企业在 2005 年 10 月 31 日前依法足额缴纳自 2003 年 7 月 1 日以来应缴未缴或少缴的排污费。

  三、验收程序

按期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的企业,要向县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经州(地区)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对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未按期完成期限治理任务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并建议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建议当地政府责令其关闭取缔。

编辑:谭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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